索 引 号:LCX0008/2020-06740
发文机关: 黎川县民政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0-03-30
【政策解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范围及认定流程
发布日期:
2020-
03-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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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一)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提供由残联发放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重病:依据卫健部门地方病目录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确定;以及根据医保部门大病保障范围确定。 (三)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时起算,满6个月后,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未联系到失联人员相关证明。 (四)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指期限在 6 个月以上,提供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死亡:提供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查验。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县民政局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1.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以部门信息比对或审核相关材料的形式,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失联、死亡、失踪、非法入境被遣送、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等情形进行查验。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部门信息比对工作给予支持。 2.相关佐证材料不全且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三)确认。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近亲属、村(居)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规定情形发生变化一般是指: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父或母恢复监护能力的。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超过18周岁的。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征入伍的。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其他由县民政局认定为不再适合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情形的。